臺灣省人提起離婚訴訟時該怎麽辦?
來自任何地方的人在我們國家起訴都必須遵守我們的法律。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交訴狀後需要耐心等待,法院將在七天內給出答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障。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同時,有關各方必須了解以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對下列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
(五)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不能在壹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7)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