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的比率
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比例如下:
1,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2.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的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中標人是投標人之間約定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的投標人。應根據組織的要求配合投標;
5.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投標報價經常不同;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淆;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中劃轉。
綜上所述,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被邀請或者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出售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費用以及投標保證金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國內招標單位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中劃轉。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