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務員有雙休。
公務員和單位的權利義務受公務員法調整,不適用勞動法。
與工作和加班相關的法律法規首先映入人們腦海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這兩部法律統稱為廣義的勞動法。問題是公務員實際上並不適用這些勞動法律法規,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公務員法規定的。
法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並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當然,公務員本身也是勞動者,但他們是特殊勞動者,不能簡單適用勞動法。例如,關於基本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壹般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周六和周日為每周休息日。
然而,“公務”不同於企業事務,它與公眾的利益直接相關。因此,《公務員法》並沒有詳細規定公務員的加班時間。與勞動法相比,可以說該法對公務員加班的約束和限制較少,主要由相關單位自行規定,但僅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補休”。
而且,即使是嚴格限制加班的《勞動法》也規定:“因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的;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和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的限制”。
因此,權利和義務往往是對等的,公務員壹直被視為“金飯碗”,但在加班問題上,公務員的待遇比普通工人差得多,這也是由公務員職業的特殊性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