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主要處理什麽?
法律分析:勞動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市勞動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2、綜合管理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外來就業;綜合管理轄區內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和鑒定;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3、綜合管理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關系的協調,負責企業勞動合同鑒證、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仲裁。
依法行使勞動行政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轄區內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組織查處勞動違法案件,處置勞動關系中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勞動信訪工作;負責勞動普法工作。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的綜合管理;承辦勞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