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法律保護20年
最長訴訟時效是指20年的時效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
以下時效期限為壹年:
1,主張身體傷害賠償;
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
4.寄存的財物丟失或損壞。
最長訴訟時效不同於其他種類的訴訟時效的特點如下:
1,其適用範圍廣,涉及各類民事法律關系。
2.時效期限為20年。
3、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即使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他也只會在20年內得到法律保護。這與其他訴訟時效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為前提不同。
4.在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關於延長的規定代替中止和中斷,但關於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可以適用於其他種類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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