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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法律保護20年

最長訴訟時效是指20年的時效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

以下時效期限為壹年:

1,主張身體傷害賠償;

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

4.寄存的財物丟失或損壞。

最長訴訟時效不同於其他種類的訴訟時效的特點如下:

1,其適用範圍廣,涉及各類民事法律關系。

2.時效期限為20年。

3、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即使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他也只會在20年內得到法律保護。這與其他訴訟時效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為前提不同。

4.在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關於延長的規定代替中止和中斷,但關於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可以適用於其他種類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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