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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定監護人

法律主體性: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親屬。此外,兩人的監護人還可以是其他近親屬、朋友或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壹)祖父母;②兄弟姐妹;(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法律依據:《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情形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登記保存公安機關解救被拐兒童通知書、兒童確實丟失、被搶、被拐的結案證明、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判決以及能夠反映原監護關系的材料。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情形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將兒童原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父母依法恢復監護資格或者其他有監護資格人員的報告》登記保存。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情形的,由兒童福利機構登記保存人民法院恢復監護人資格的判決書。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至第(三)項情形的,兒童福利機構還應當登記保存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提交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民政部門的出院意見。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情形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登記保存收養登記證復印件、民政部門出院意見等材料。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情形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將兒童福利機構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或者解除委托協議的相關材料登記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