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卷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本文是關於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離婚的。根據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對離婚訴訟的程序和條件解釋如下:
此次修訂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編,對該條進行了補充完善,主要增加了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和表現為婚姻關系不和諧的原因,以便在司法審判中更加準確地適用婚姻法關於訴訟離婚條件的規定。該規定的修改並未實質性修改婚姻法第1980條關於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內容。
與離婚有關的法律法規: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五卷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實願意並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時,將頒發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