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照顧老人,誰對死亡負責?
贍養老人不是照顧死者的人的責任。
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指成年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是指成年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關心、幫助和照顧父母。贍養扶助義務的主體壹般是成年子女。
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是子女依法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每個成年人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如果拒絕贍養老人的後果嚴重,可能構成遺棄罪,可能有入獄的可能。
法律規定,老年人依法享受的養老金等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或挪用。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吃、穿、住、醫、葬五保供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七條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壹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