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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什麽?

國際法的實施和執行主要取決於有關國家實際履行義務的自願性、自動性和自覺性。

國際法的有效性基於以下基本事實:國際法主要是關於國家之間的法律,而且是實際的法律原則和規則,而不是理性、良心或政策。這種法律制度是在國家交往過程中形成和發展的,是國家參與制定的。

因為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它是為了各國的參與而制定的,反映了所有國家的意誌和利益。國家意誌協調的結果是達成協議,從而產生條約國家的國內法和習慣國際法。壹般法律原則也得到了文明國家的承認,具有國際法的效力。

國家之間的協議表明了國家的身份或國家的承諾,因此對國家具有約束力,國家有義務遵守。受害者或國際社會有權對違反或違背國際法的人采取強制措施。因此,國家意誌之間的壹致是國際法有效性的基礎。

擴展數據

國際習慣法:本質上是尚未組織起來的適用於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組成有兩個要素:

1,普遍性或區域性國家慣例;

2.這種做法被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往往基於早期條約的壹些條款,這些條款後來被承認為法律和法規。然而,也有個別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大國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來的。

3.各國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只有在沒有相應的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規則對其進行平衡時才起作用,因此其造法功能是輔助性的。

這壹原則必須是壹般法律原則,而不是範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相當多國家的承認(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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