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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撫養費多少合適?

法律主體性:

在離婚案件中,贍養費不僅僅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如果妳有固定收入,撫養費壹般可以按妳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如果妳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超過妳月總收入的50%。”在離婚案件中,應依法支付子女撫養費,盡管在個別情況下會有地區和經濟差異。壹般來說,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因素: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後不與子女同住的父母,根據收入情況可分為以下幾類:①有固定收入的,贍養金額壹般可為其月總收入的20%-30%。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負擔,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是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和獎金。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進行調查;(2)如無固定收入,撫養費的數額可參照(1)根據當年收入或同行業年平均收入確定。有特殊情況的,比如長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兒童,或者殘疾兒童,可以適當增加。綜上所述,在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就孩子的撫養權達成壹致,那麽孩子最好與更有利於他成長的壹方在壹起,但在生活中,夫妻雙方往往都想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如果他們不能戰鬥,他們將去法院。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四十九條(壹)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撫養費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對兩個以上子女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如無固定收入,可參照上述比例,按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