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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校園欺淩如果構成犯罪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12歲校園暴力不壹定判,要看具體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治教育。在司法實踐中,12歲的校園暴力案件起初取決於案件的性質,但壹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律上,12周歲的未成年人應堅持教育優先的原則,根據所涉及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因此,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年齡可以分為:不滿14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治教育。但是,已滿十二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凡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無論犯什麽罪,都要負刑事責任,依法判刑。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