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業主大會決議違法,業主如何行使撤銷權?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違法,《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兩種撤銷制度:
①行政撤銷。《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知全體業主。這個所謂的“撤銷”是行政法上的撤銷,其撤銷機關是作為行政機關的物業服務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理論上稱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需要註意的是,業主在行使這種撤銷權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壹,業主大會的決定違法,例如,該決定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第二,業主大會的決定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例如,決定將明確屬於特定業主的綠地作為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位。第三,這種撤銷權屬於被侵害的所有權人,未受侵害的所有權人不享有該權利。第四,此類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方式,即被侵害業主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業主大會的決定。
為彌補我國物權法的立法漏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明確規定了這壹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業主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請求人民法院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撤銷決定的,應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了決定。需要註意的是,此處行使撤銷權的壹年期間在性質上屬於預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此屬於固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