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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司法解釋2對公司解散有哪些規定?

1.新公司法司法解釋對公司解散有哪些規定?

1.關於解散公司的規定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因下列原因之壹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

(二)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三)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

(四)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

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公司法第二次司法解釋有以下幾點:

1.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因下列原因之壹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股東起訴解散公司並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後,應當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清算。

3.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予以保全。

4.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應以公司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