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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婚姻關系破裂?

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方法如下:

1,對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2、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實施暴力期間的錄音錄像,或者事後拍攝的現場照片,病歷、報警記錄、傷情鑒定記錄、事後雙方溝通記錄、書面保證等書面記錄,親友的證人證言;

3.賭博和吸毒等持續不良嗜好的證據包括參與網絡賭博或線下賭博、購買毒品、在家中拍攝毒品照片以及被要求戒毒的記錄;

4.分居協議、租房合同、鄰居證言、居委會居住證明、暫住證、雙方因感情不和長達兩年的談話等證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婚外情壹般記錄、壹夜情、長期嫖娼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原告準備起訴狀並收集相關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受理案件後,送達訴訟文書並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

3、開庭時法院先行調解;

4.調解不成的,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總而言之,申請離婚後,有30天的冷靜期。30日內,任何壹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登記員核實後,會發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確認單。至此,離婚失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