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未成年人消費是什麽情況?
法律分析
誘導未成年人消費未成年人範圍內的普通商品或合理商品不違法,如誘導未成年人消費文具、書籍、低價玩具等。但是,誘導未成年人大量消費是違法的,構成犯罪。作為教唆犯,行為人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壹般誘導既不違法也不犯罪,因為營銷的目的是希望沒有消費計劃的人消費,或者讓沒有強烈消費欲望的人消費。在特殊情況下,對老年人或兒童等弱勢群體的誘導可能構成不道德的銷售行為,而對於兒童來說,可以通過撤銷合同來挽回損失。當然,誤導消費者和處置自己的財產可能構成欺詐。
法律依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不提供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不提供具有真實名稱和標誌的商品或服務;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通過虛構交易、虛假投標量、虛假評論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謊稱正品銷售“加工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誇大或者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數量、質量、性能等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