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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和選擇題

1.未成年人不得實施的不良行為主要包括:(1)逃學、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的;(三)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四)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⑸盜竊或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七)觀看、收聽淫穢的音像制品和讀物;(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歌舞廳等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9)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有:(壹)營業性歌舞廳、酒吧、夜總會、通宵劇場;(二)帶有賭博性質的娛樂室和遊樂場;(3)營業性臺球室;(4)卡拉ok廳和電子遊戲室;(五)電影、錄像、錄音等娛樂場所。已被批準為“不適合兒童”的內容。

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煙、不飲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單獨居住。

5.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是指:(1)聚眾鬥毆,擾亂公共秩序;(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的;(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四)傳播淫穢讀物或者音像制品;(5)參與淫亂、色情或賣淫活動;【6】多次偷竊;壹旦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毒或註射毒品;(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6.未成年人夜間擅自外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發現或者向公安機關求助。留宿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