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中,及時意味著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30日內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告後三個月內不接受處理的,依法對扣留車輛進行處理(拍賣、拆除非法拼裝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2、報警時限過後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在案,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3.檢驗鑒定期限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
檢驗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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