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青銅器的買賣
法律分析:買賣青銅器的處罰如下:1。買賣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或者向外國人轉讓、出租、質押禁止出境的文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2、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非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壹條買賣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沒收,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