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仲裁有哪些規定?
第壹,關於仲裁前的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第二,關於仲裁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了仲裁前財產保全,明確了立案條件和管轄法院,並特別強調申請人應提供擔保,這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申請權,並為承擔責任提供物質基礎,從而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第三,關於惡意仲裁。《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逃避履行訴訟、仲裁、調解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惡意仲裁嚴重侵害仲裁公信力,浪費仲裁資源,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激化社會矛盾,破壞社會穩定。《民事訴訟法》對惡意仲裁規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第四,關於仲裁監督員。《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2項規定:“依法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新中國成立以來,仲裁立法大體經歷了不經審判的仲裁、不經審判的仲裁、經審判的仲裁、經審判的仲裁和新仲裁法下的仲裁幾個階段。新《民事訴訟法》進壹步明確,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第五,裁決的適用範圍。《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第9項規定,裁定適用於“撤銷或者不執行仲裁裁決”。民事裁判是指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相關程序事項作出的權威性裁判。仲裁裁決的撤銷或不執行屬於程序性問題,因此被納入裁決的適用範圍。第六,關於不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了兩項內容:“被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如果證據是偽造或隱瞞的,裁定本身可能是錯誤的,因此應裁定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