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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和原合同的效力

補充協議和原合同的效力將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以下為詳細分析:總的來說,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壹致。當它們之間發生沖突時,應以後來確立的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當補充協議無效時,原合同可能有效。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壹般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是,如果原合同條款明確規定不可變更,則補充協議中的條款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壹般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是,如果原合同條款明確表示不能變更,則補充協議中的條款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簽訂後,如果發現內容需要補充,可以擬定補充協議。起草合同補充協議時應註意幾個必要信息:壹是雙方的基本信息應全面、具體;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第三是協議中增加或變更的內容。

補充協議無效如下:

1.未經簽字確認的補充協議無效;

2.不真實的補充協議無效;

3.違反法律的補充協議無效;

4.損害第三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補充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10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通過協議進行補充;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143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