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金和損失賠償
法律分析:交易雙方往往約定支付違約金,同時賠償損失。但在法律上,兩者未必同時適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的雙重屬性,賠償損失主要是賠償責任的壹種形式。(1)兩者可以同時適用的,約定的違約金小於實際經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並就不足部分賠償損失。但兩者之和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比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違約金為1,000元,並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將標的物轉讓給丙方..甲違約給乙造成經濟損失7萬元。這種情況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654.38+0,000元,同時也可以要求甲方賠償損失6萬元。(2)兩者不能同時適用的,約定的違約金大於等於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不能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並同時賠償損失。我們以甲乙雙方的交易為例。假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90000元,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了70000元的損失,那麽乙方只能要求甲方支付90000元的違約金,而不能同時支付70000元的損失。因此,在交易中,違約金不應約定過低,而應適當高於壹方違約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但不能過高。如果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的30%,那就太高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