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認定強奸後的悔過
如果壹個女人自願與壹個男人發生性關系,但後來後悔自己不是自願的,並報警說自己被強奸了,這應該如何確定?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罪?
女方開車到男方家裏,和男方發生了關系。肖某通過微信邀請女性朋友李某到其家中喝酒聊天。邀約聊天時,肖某向李某表達了暗示,李某沒有拒絕,並表示可以住在肖某家中。李某自行駕車到肖某居住的小區後,肖某外出接李某。期間,肖某與李某有摟抱、親吻行為,但李某未拒絕。
兩人隨後進入肖某在該小區的家中。他們不喝酒。聊天過程中,肖某再次擁抱、親吻、撫摸李某,隨後在臥室與李某發生關系。在此過程中,肖某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雖然李有壹些回避,但他沒有選擇離開,也沒有明確拒絕,停止,呼救或反抗。
事後民警被強奸後,李某向肖某表示發生關系並非自願。聽到李某表達的意思後,肖某安慰他並與其聊天,隨後李某自行離開。之後,李某再次通過微信向肖某表明雙方並非自願發生關系。之後,李某找到朋友楊某,通過微信聯系肖某,指控肖某“強奸”李某,並要求肖某對李某進行經濟賠償,但未明確提出具體賠償方案。面對對方的指控,肖某否認強奸李某,並要求對方賠償。之後楊某沒有明確回復,肖某也沒有回復對方。
肖某不具有強奸的主觀故意。通過微信與李某聯系時,肖某有明顯的暗示。李某沒有明確拒絕,並表示可以在肖某家中過夜。肖某在將李某帶至其家中的過程中還摟抱並親吻李某。李某沒有明確拒絕或選擇離開,這使肖某認為李某願意與他發生關系。
李某的陳述和肖某的供述可以證實,兩人發生關系後,李某沒有選擇立即離開,兩人繼續聊天。離開時,李還親自打開了車門。因此,沒有證據證明肖某是使用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被迫與李某發生關系的。綜上,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檢方同意肖某不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