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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地位和職責是什麽?

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法院的職責包括:除院長外,法院由副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院長、法官、書記員和法警組成。

辦公室主要用於後勤保障,由財務室、檔案室和車隊組成。政工科,全稱政工科,除了政工,還管理人事檔案,警察工資等。研究室,全稱是政策研究室,其實是研究法院審判改革和典型案例的。立案庭,受理各類案件,收取訴訟費用。刑事法庭,刑事審判工作。民事審判第壹庭,民事審判工作。民事審判、海事審判和商事審判第二庭。

辦公室

有秘書科、綜合科、檔案科、辦公自動化科。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相關司法事務;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醫院年度中心工作的分解,承辦院領導批準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督辦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

負責與市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聯絡;負責文秘、檔案、保密和印章管理;起草各種綜合材料;負責全市法院計算機網絡和辦公現代化的規劃和管理;負責全市法院的外事工作;負責協調死刑執行,撰寫通知。

立案庭

負責市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市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上訴、再審申請,對基層法院駁回復查、再審或未復查、再審的上訴、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對訴前和立案階段的財產和證據保全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和證據保全決定;接收、傳遞各類訴訟材料,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審理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決定的上訴和其他程序性案件;審查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作出裁決的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手續;負責信訪工作。

刑事審判第壹法庭

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壹、二審案件;審理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審理壹、二審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審理與本院業務有關的案件。

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壹審、二審案件;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審理刑罰低於法定刑的復核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