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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誰適用勞動法?——《企業勞動關系實務操作300問》進行解答。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這裏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壹般被稱為雇員或雇工,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包括:

1)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勞動者和按規定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勞動者。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4)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註:1。聘任制:聘任制是以合同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之間基本人事關系的壹種聘用制度,即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來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事業單位傳統的用工制度是,員工壹旦調動或分配到單位,就終身成為單位的員工。用工制度是將傳統的用工制度改革為合同制用工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具體工作的管理制度,是相對於聘任制而言的。壹般情況下,員工擬任職的崗位或職位是通過競爭獲得的,確定的形式可以是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聘用函或目標責任書。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需要通過聘任制來確定壹個員工的基本人事關系,通過聘任制來明確具體的崗位職務。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的區別:壹是本質不同。聘用制度是企業自己的聘用制度,人事代理制度是社會人事管理制度;第二個區別是,用人制度的主體是企業和勞動者,而人事代理制度的主體包括人事代理機構、企業和勞動者;第三個區別是協調的對象不同,聘任制協調勞動關系,而人事代理制協調人事關系;第四個區別是主管部門不同。聘用制度的主管部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代理制度的主管部門是人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