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三種權力
制衡,又稱三權分立,是西方民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組織原則。三權分立制度是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由三個機關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以美國為例。行政權是指政府,立法權是指國會上下兩院,司法權是指法院。三權分立很好地貫徹了“憲政”的主要思想,實現了依憲治國的目的。三權分立制度在反對封建勢力復辟和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鬥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三權分立制度為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所采用,是資本主義國家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制度。但是,由於國情不同,也有不同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政治制度上從根本上否定和拒絕三權分立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和議事執行壹體化制度。
立法權:國家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立法權分為兩類:第壹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的權力。壹方面,立法機關自行制定法律;另壹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決議和命令,這些都具有法律規範的性質。
司法權是指特定國家機關根據其法定權限和壹定程序,以審判的形式對特定案件進行適用相關法律的專門活動所享有的權力。壹般來說,人們所說的“司法權”是指狹義的司法權,即雖然包括檢察權,但明顯偏向司法權,或僅指司法權(即法院為相應機關)。
行政權是依法組織和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行政權是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或承認的權力,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實施法律規範和行政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權力和社會治理的組成部分。
在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立法權,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壹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