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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

法律分析:

引入自願繳存機制,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外,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等靈活就業人員均可自願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並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是指單位按月支付給職工的平均勞動報酬。明確了繳存基數的上下限,鼓勵單位將非月津貼、項目獎金、年終獎、季度獎等勞動報酬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進壹步完善支持機制,解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困難。單位發生虧損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壹條。單位發生虧損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是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超過兩年。緩繳期間,應當補繳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兩年期滿後仍有虧損等困難的,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半數以上參加人員討論通過,可以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不超過兩年。

第四條單位緩繳或者停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申請自願繳納住房公積金,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破產清算時單位所欠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單位所欠職工工資的性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