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法院執行局繼續拖下去怎麽辦?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法院合署辦公,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是裁判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壹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
擴展數據:
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權文書和物品;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的案件,執行委托執行的案件,辦理委托和受托執行案件的有關事宜,監督、指導和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
1機構職能
(1)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2)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文書;
(3)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
(四)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予以拘留、罰款。
強制措施;
(五)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2驗收範圍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3行政權力
執行局收到立案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將被強制執行。執行局可以代表執行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有權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對轉移凍結財產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以及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