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當局
法律解析:交警的職責是:1。負責指導和規劃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評定傷殘程度,重新評定車輛損失程度。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核發號牌和轉移登記、轉移、過戶;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和換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的科目壹、科目二和科目壹考試;4.面向社會和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宣傳。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和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6、負責道路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治安工作。
法律依據:《交通警察路面執勤工作規範》
第二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等任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采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可以承擔下列任務: (壹)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三)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等重要情況;(5)接受人的幫助。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