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取消壹級建造師會有什麽後果?
沒有強制取消壹級建造師的後果。註銷後,重新符合報名條件後,可以重新申請報名。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註冊建築師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宣布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無效:
(壹)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註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申請註銷註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登記機關。
第十八條
被註銷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在重新符合登記條件後,可以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擴展數據:
註冊建築師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無效:
(壹)用人單位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三)用人單位資質證書被吊銷或者撤回的;
(4)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未延續註冊的;
(六)65周歲以上;
(七)死亡或者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導致註冊無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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