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打我我還手是正當防衛嗎?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反擊的壹方不屬於正當防衛,因為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是必須針對非法行為,這包括壹般的非法行為和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如殺人、強奸、搶劫和縱火。如果我們不采取果斷的防禦行動來制止非法行為,它將對社會和人民造成巨大危害。因此,兩個人打架時,無論誰受傷或致殘,還手的壹方壹般不被認為是正當防衛。如果因為反擊而導致戰鬥局勢惡化,無論是先動手還是後動手,雙方都應依法承擔應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