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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

法律主體性:

1.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在國家調控或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經濟法主體之間依照經濟法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二,經濟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壹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客體的占有者、使用者和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沒有主體,就沒有權利的可能性和義務的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和義務的條件,因此就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在中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內部組織和自然人。2.客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其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客體、經濟行為、智力成果和權利。3.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核心,是聯系主體和客體的橋梁,直接反映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和客體沒有通過權利和義務相互聯系,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壹般的權利義務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因此,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中任何壹個被去掉都不構成經濟法律關系,任何壹個被改變都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