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壹般委托與全權委托的區別
法律分析:法律上沒有全權委托書,具體委托事項必須明確。至於壹般委托還是特別授權,要看委托雙方與案件的關系,主動權在委托人手中。
壹般代理是受委托人委托,僅代表當事人行使壹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人,主要包括:(1)代表委托人起訴和應訴;(二)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者證據保全;(三)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請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四)申請執行;(五)雙方約定可以代理的其他事項。此外,代理人也有權利和義務代為簽收法律文書。在壹般代理中,代理人被視為僅懲罰委托人的非實質性權利。因此,在壹般代理的情況下,委托人需要出庭參加訴訟並就實體權利發表意見和聲明。
特別授權代理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處理委托人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人,包括以下內容:(1)代表委托人接受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表放棄、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③和解;⑷反訴;(五)提出或者申請撤回上訴。特別授權代理人必須有明確的授權清單。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辦理授權時在委托書上寫“全權委托”,這是不規範的。由於沒有具體的授權內容,法院只能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壹般授權代理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須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