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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二婚能生幾個孩子?

再婚夫妻中,壹方是初次結婚,另壹方是再婚且只生育過壹個子女的,或者雙方都是再婚,且其中壹方只生育過壹個子女,另壹方沒有生育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再婚前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申請再生育所需材料應搖號:

(1)夫妻雙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請。

(2)女方戶口本復印件(單位或村蓋章)。

(3)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夫妻二人近期兩寸免冠照片四張。

(5)夫妻無子女配偶需村(居)委會出示婚史和無子女證明。第壹,再婚夫妻可以生孩子。

1.再婚夫妻中,壹方是初次結婚,另壹方是再婚且只生育過壹個子女的;或者雙方再婚,壹方只生育過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夫妻雙方均可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2.農業人口再婚夫妻,壹方喪偶已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目前二胎政策規定,再婚男女生育兩個以下子女可再生。但也要滿足壹定的條件:

(壹)經政府和計劃生育部門確定為殘疾的第壹胎或第壹胎雙胞胎、多胞胎,沒有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能夠再生育的;

(二)、再婚男女,再婚前壹方已生育不滿兩個,另壹方未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3)、再婚男女,再婚前兩人各有壹個子女的,離婚時子女分配應與原配偶,新組成的家庭無子女。

(4)再婚男女,再婚前各有壹個子女,新家庭有子女但有殘疾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五)、再婚男女,再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鑒定患有不孕癥的,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

(6)再婚男女,其中壹方是獨生子女且只有壹個子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