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何時實施?
《核安全法》自2018 1日起施行。
為了確保核安全,預防和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護公眾和員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該法於2007年9月6日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由NPC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9月6日公布,自2008年9月6日起施行。
《核安全法》明確的“安全第壹”的根本方針和總書記提出的“合理、協調、並行”的安全理念,確保了核安全是核能和核技術發展的重要前提。有了《核安全法》,核安全監管的權責和分工更加明確,核工業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管部門、企業乃至個人都要承擔起法律賦予的責任,實現聯防聯控,守護中國核安全。同時,也將進壹步推動我國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與核安全相關的單位,特別是核設施運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首要責任,其次是發展部門的管理責任、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工業部門的監督責任,包括相關地方政府承擔的壹些安全責任。”
在新法案中,核安全的概念首次被寫入其中。郭承展表示,這是為了大力促進核領域相關事項的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並就重大核安全事項征求公眾意見,並以適當形式予以反饋。“行業內遇到的‘談核色變’和‘鄰裏回避問題’,有賴於我們的公開宣傳和信息披露,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從而加以化解,為核能和核技術的發展營造良好環境,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