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2.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如果員工在工作途中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則從事故發生之月起3個月內支付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將按月向其供養親屬支付養老金。生活困難的,可以墊付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員工原在部隊服役,因戰或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喪葬補助金為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六個月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孤兒10%。核定的受撫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