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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看看古代統治者是如何對待逃兵的。

唐朝的《捕死法》將開小差罪分為兩類:出征時逃跑和平時鎮守戍邊時逃跑。凡是軍隊上過戰場的地方,逃跑壹天的士兵將被判處絞刑壹年,並且每增加壹天。如果他們逃亡超過15天,他們將被判處絞刑。如果是在戰鬥中妳逃跑的地方被斬首。凡平時鎮守戍邊,壹日帶八十人,三日加壹人,最多三千裏者,不判極刑。

晚唐五代時期,軍閥混戰。為了防止士兵逃跑,朱溫(後梁太祖)命令士兵在臉上紋上軍號(然後用墨水塗上),並在路口設置崗哨進行清查。任何被發現有紋身的逃兵都被處決。這種方法很快被各種規模的軍閥所采用,並且也被宋朝所繼承。所有士兵的面部都被刺傷,並制定了壹種“逃生方法”。帶刺的禁軍逃跑了,整天被砍頭。北宋時,仁宗逃亡三日,被斬首。在宋神宗北部王安石變法期間,他逃亡了七天並被斬首。這項法律壹直維持到南宋滅亡,但歷代皇帝經常寫信赦免逃兵的死罪。

《明律》繼承了《唐律》將逃匿罪壹分為二的立法原則,但並未采取按逃匿日期定罪量刑的方式。《軍法·軍政》規定,外出作戰時逃跑的官兵,第壹次將被處以100棒的懲罰,並被放逐繼續外出;屢犯者被絞死。駐紮在各地的士兵逃跑時,他們第壹次犯了80棒,並繼續服役;再做100根棍子,送到偏遠地區當兵;第三名罪犯被絞死。

《清律》沿用了《明律》的規定,只是將逃兵罪名上的絞刑改為“監內絞刑”(監禁等待秋季審判決定是否絞刑)。但在清朝後來的規定中,凡逃入營中的士兵均加重為斬首(秋審報朝廷批準後立即執行死刑)。那些在戰爭結束前投降的人被送到各省作為奴隸守衛八旗;那些在戰後自首的人仍然意誌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