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什麽分類,稅收可以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和資源稅。
稅收按其性質按征稅對象分類可分為流轉稅、勞務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特定行為稅。
流轉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的區別,可以從以下定義和特點來分析:
壹、流轉稅:
1,流轉稅以營業額為基礎;
2.流轉稅是以商品和非商品的營業額為基礎,在生產、經營和銷售環節征收的。收益不受成本變化的影響,但對價格變化敏感。
二、財產稅:
1.財產稅是根據納稅人擁有的財產的數量或價值征收的稅;
2.房產稅的特點是稅負與財產價值和數量關系密切,能夠體現負擔能力、財富調節和合理分配的原則。
三。資源稅:
1.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和部分社會資源征稅的稅種;
2.資源稅的特點是稅負與資源級差收入水平密切相關,征稅範圍的選擇也比較靈活。
第四,行為稅:
1.行為稅又稱特定行為目的稅,是國家為實現某種目的,以納稅人的某種行為為征稅對象的壹種稅;
2.行為稅的特點是稅收選擇性明顯,稅種多,時效性強,有的還具有因地制宜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