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決定取消低保戶?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低保戶的取消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決定。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定期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核對,及時決定提高或者降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不符合低保戶條件的,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八條
經審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予以批準: (壹)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批準享受;(二)對仍有壹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允許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經審查,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實物支付。
第十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行政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進行核查。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