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銀行或政府大廳的過程是否允許拍攝或錄音?
壹般來說,是的。因為是公共場所,如果沒有禁止標誌,可以拍照錄像,接受群眾監督。如果能證明來源合法,就可以作為證據。壹般來說,所謂合法是指利用公共場所的監控,二是錄音錄像自己但征得對方同意。
所以,可以合法錄音錄像,但前提是對方同意。如果對方不同意,妳的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而且因為政法部門有涉密工作或者不適合公開的信息,如果妳不小心偷偷錄下來了,可能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就算沒有,我個人也不贊成錄音錄像。畢竟會讓對方覺得符合壹定條件的錄音證據是合法有效的,錄音筆可以作為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對於有其他證據佐證的、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因此,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
政府部門不作為,可以向不作為政府的上壹級政府舉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打行政官司。如果是拖延,可以去紀委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想辦卡要錢,有了音像資料就可以向紀委監察部舉報。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