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
1.上網費屬於間接損失,不能要求小偷賠償;
2.精神損害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不能要求小偷賠償;
3.公安機關扣押、沒收的贓物,如找到失主應及時返還。如果超過三個月不歸還贓物,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歸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
(政發[2000]47號,2000年2月3日發布,2000年2月9日起施行)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規定如下:
第壹條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利或者破壞財產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不可避免的損失。
第三條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發現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的財產,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或者責令退賠。人民法院可以將追繳或者退賠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追償或者恢復原狀後無法彌補損失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