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有效仲裁協議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
有效仲裁協議的基本條件是:提交仲裁的意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和明確的仲裁事項。
仲裁協議形成的必要條件和法律依據;
(1)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資格和能力。
(2)仲裁協議的形式必須合法。
(3)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合法。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此,內容相同的仲裁協議,在壹些國家合法有效,在另壹些國家可能被視為非法,但無論如何,仲裁協議的內容至少不得違反仲裁所在國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
仲裁協議的形式必須合法:
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有法律形式。根據許多國際公約和國內法,仲裁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我國《仲裁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中國法律還要求仲裁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瑞典和日本等壹些國家的法律不要求仲裁協議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在訂立仲裁協議時,我們不僅要滿足仲裁地所在國的要求,還要註意裁決執行地所在國的法律規定,使仲裁裁決能夠得到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