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相關法律中的要約。
法律分析
要約相當於合同法規定的要約,具有法律效力。要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壹經發出,即表明用人單位與求職者達成就業合同的意向,且不能隨意撤銷或撤回。要約是壹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款的意思表示,希望對方當事人能夠接受。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壹方稱為受要約人。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作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力。特別是在要約有效期內,要約人必須受要約內容的約束。要約發出後,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受要約人同意,不得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壹方面,要約是要約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受要約人承諾後才能產生要約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即合同的成立);然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表示相同意思的行為,這些行為可以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另壹方面,要約作為壹種意思表示,其約束力僅體現在“禁止反悔”上,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變更,不能直接產生創設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另壹方面,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旨在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等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其已接受要約而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