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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自己的農田裏建壹個大棚,種蔬菜。我需要辦理手續嗎?

要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和期限、土地返還和違約責任等事宜。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壹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規則三。規範保護性農業用地的使用

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當由經營者與土地所有者約定土地使用條件,發揮鄉鎮政府的管理作用,規範土地使用行為。

第壹點是簽訂土地使用協議。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當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並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和期限、土地返還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達成共識後,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以鎮村政務公開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公布時間不少於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應當簽訂土地使用協議。

擴展數據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壹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規定:

第四條?嚴格執行農業設施。從事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經營者必須按照協議使用土地,保證農業用地。

設施農業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標準用地,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者通過分次申請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的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作業。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根據職能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施建設和土地使用,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對於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十堰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壹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