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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的新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高空拋物的新規定是《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了高空拋物的責任。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賠償。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發生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將獲得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追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的犯罪的補充規定(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