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律允許私人擁有大量的黃金實體嗎?
允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取得的金銀。
也就是說,只要個人擁有的金銀實體是從合法渠道獲得的,國家就對其進行保護,並且沒有數量限制,這意味著可以擁有大量的黃金實體。
擴展數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固定價格使用金銀,禁止私自買賣金銀和借貸、抵押金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八條
金銀的購買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或者委托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產品生產和冶煉副產品)的個人開采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生產過程中成品和半成品金銀的管理,不得銷售或者私自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物中回收金銀。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出售、交換或者保管。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可以將回收的金銀再利用。
第十壹條
境內機構從境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提取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或者按照規定用於加工復出口的金銀外,應當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出售、交換或者留用。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
出土無主金銀均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和占有。單位和個人發現出土無主金銀,除具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理外,必須交中國人民銀行贖回,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應當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或者以其他物品代替。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規定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