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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體性:

上訴不加重刑罰,只針對被告人上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的。

法律客觀性:

1.《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下列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五)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不能在壹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壹十四條:“原告撤回訴訟或者人民法院按撤回處理的,原告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3.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請求撤回訴訟的行為。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法院立案後、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壹定行為已表明其不願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不開庭審理該案的行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綜上所述,民訴法撤訴後起訴是完全可以的,也有相關法律依據。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再次起訴,但不符合條件就不行了。這些規定既保護了公民再次起訴的意願,也防止了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在實踐中,人們撤訴的理由不同,再次起訴的理由也大相徑庭,因此法律只能做出壹些相對寬泛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實踐中被證明是合理的,因此這些沒有規定實際情況的法律規定也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