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有哪些?
1.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有哪些?
1.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有:
(1)南京條約1842年8月29日;
(2)中英五港貿易包機65438+7月22日0843;
③王霞條約1844年7月3日,又稱“五港通商憲章”;
(4)黃埔條約1844 10 10月24日,即“五口通商條例”;
(5)中英天津條約65438+6月26日0858;
(6)中法天津條約65438+6月27日0858;
(7)中俄天津條約1858後6月13;
(8)中美天津條約1858 6月18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
如果壹方利用另壹方處於危急狀態且缺乏判斷能力的情況,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二,不平等條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平等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申請撤銷合同。當事人申請撤銷合同的,合同撤銷後不發生法律效力。相關法律法規: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