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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有哪些?

1.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有哪些?

1.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有:

(1)南京條約1842年8月29日;

(2)中英五港貿易包機65438+7月22日0843;

③王霞條約1844年7月3日,又稱“五港通商憲章”;

(4)黃埔條約1844 10 10月24日,即“五口通商條例”;

(5)中英天津條約65438+6月26日0858;

(6)中法天津條約65438+6月27日0858;

(7)中俄天津條約1858後6月13;

(8)中美天津條約1858 6月18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

如果壹方利用另壹方處於危急狀態且缺乏判斷能力的情況,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二,不平等條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平等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申請撤銷合同。當事人申請撤銷合同的,合同撤銷後不發生法律效力。相關法律法規: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