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擅自復工有哪些處罰措施?
疫情期間企業擅自復工有以下處罰:疫情期間企業擅自復工影響疫情防控的,可對企業及其責任人采取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範措施,導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由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因提前復工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企業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明知員工來自疫區且未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擅自提前返崗的,可能因加速新冠肺炎傳播並造成員工與他人交叉感染的後果被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