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做筆錄時我偷偷錄音違法嗎?
警察做筆錄,當事人偷偷錄音,壹般不違法。
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是指公安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同時,使用錄音錄像設備同步記錄整個訊問過程。也就是說,錄音錄像的行為主體壹般是公安機關,但沒有規定他們不能錄音,所以不違法。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對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不予立案,對偵查終結應當提起公訴的案件移送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處置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三個月的罪犯在移交執行前代為執行刑罰、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責成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如果認為有錯誤,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壹級公安機關報告。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偵查人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不自行申請回避的,責令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偵查人員回避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後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接到回避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申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