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辦公室。
法律分析:
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2020年修訂)
第壹百九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進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緊急情況下的現場詢問;
(二)在住所或者醫療機構訊問重傷、殘疾、不能行動或者懷孕的犯罪嫌疑人。
被送往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接受訊問。
對被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和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執行場所進行訊問。
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